蓝翔侵犯主播肖像 具体经过是什么会被怎么判决

发布时间:2024-06-28 13:21:03 栏目:精选百科

    导读 8月22日,山东蓝翔侵犯主播肖像权案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赔偿韩某某17万元。据了解,山东蓝翔技师学院(原名:山东蓝翔高...

    8月22日,山东蓝翔侵犯主播肖像权案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赔偿韩某某17万元。

    据了解,山东蓝翔技师学院(原名:山东蓝翔高级技工学校)因在其相关专业网站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擅用电竞选手、知名主播韩某某的肖像拼接图片,并配以文字内容,宣传其设立专业和招生事宜,一审被判构成对韩某某肖像权的侵犯。

    法院认为:侵犯肖像权之侵权责任构成,不必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要件。只要符合未经权利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不论是否造成损害,将他人之肖像,公布、陈列或者复制者,皆构成对肖像权侵害。蓝翔学校未经韩某某同意,擅自使用韩某某肖像作为专业招生广告,应当认定为存在过错,其行为构成侵权

    蓝翔学院不服该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8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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